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5.19 15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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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決字第 0930012771 號
民法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272 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 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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